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七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被提请撤职的人员所在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情况,回答询问;必要时,应当提供相应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