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相关部门、机关或者单位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