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条已修改主任会议对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可以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提请常务委员会对执法检查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交由相关部门、机关或者单位执行,并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二)由相关部门、机关或者单位就有关事项提出处理的补充报告;(三)由相关部门、机关或者单位重新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处理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