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根据下列情况可以组织执法情况跟踪检查:(一)相关部门、机关或者单位整改工作措施不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人不满意的;(二)相关部门、机关或者单位已经采取整改措施,但有必要对整改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三)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跟踪检查由执法检查组或者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实施,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