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相关部门、机关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质询;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做出有关决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