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

(五)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