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撤销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