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撤销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