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营房建设、车辆、器材、装备、队员工资福利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