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就业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四)超出职业中介许可范围经营;(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六)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七)违反规定介绍未满16周岁的人员就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