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须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职业中介机构领取中介许可证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在服务场所公示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信息、服务项目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职业中介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