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

(四)超出职业中介许可范围经营;

(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六)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七)违反规定介绍未满16周岁的人员就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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