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设立并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贷款工作激励和协调、微利项目贴息等机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人员和中小企业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小额贷款担保服务。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息及贴息比例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