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应当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