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职业学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就业指导、信息支持、创业培训等服务。鼓励和支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