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灾害应急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气象灾害发生后,气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特大气象灾害做出调查和评估,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为组织减灾救灾提供决策依据。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