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出现气象灾害的,应当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

(二)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火险时段的;

(四)出现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