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灾害预防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未经气象主管部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审核的工程,不得开工。未经气象主管部门防雷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安装、检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