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灾害预防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人工影响天气设备、设施,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在干旱、冰雹、森林草原火灾频发区和城市供水、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灾情出现之前及早安排有关气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防和避免发生严重灾情。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