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邻省份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