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