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具体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危害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