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对城市容貌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全面负责。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城市容貌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规划、住建、工商、交通、公安、环保、民政、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