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阻拦、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