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候车亭应当保持完整、美观,顶棚内外无污迹;座位保持完好、清洁,亭内无垃圾杂物;广告灯箱表面保持明亮,灯光效果均匀;站台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设置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正,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