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修改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6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