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6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