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