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