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于反馈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