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于反馈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