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实施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督导通知应当载明督导小组的基本情况、督导事项等内容。教育督导机构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的,督导通知还应当载明自评要求、自评报告报送时限等内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