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