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通知的要求进行自评,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自评报告报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