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通知的要求进行自评,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自评报告报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