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十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教育督导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行政管理权限,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和在校学生规模等情况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二)按照一名督学负责三至五所学校的原则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三)将督学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公布在责任区内学校的显著位置;(四)建立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的轮换制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