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十九条有效督学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实施经常性督导,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处理。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