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督学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实施经常性督导,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处理。

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