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经遴选的有关行政机关、法律界和社会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委员遴选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