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市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在各区(县)设立派驻机构,办理所在辖区行政复议事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