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市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在各区(县)设立派驻机构,办理所在辖区行政复议事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