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九章 决定和履行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作出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市人民政府认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予以撤销并且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