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

市人民政府作出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市人民政府认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予以撤销并且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