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行政复议期间,当事人可以依法达成和解;当事人经和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期间,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送达所有当事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