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七条已废止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青海省县城容貌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县城镇容貌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