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县城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本县城镇容貌标准,体现民族和地域特色。

对影响市容的景观或者危险建(构)筑物,其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改造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