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八条已废止县城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本县城镇容貌标准,体现民族和地域特色。对影响市容的景观或者危险建(构)筑物,其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改造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