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城镇内的市政、邮政、电信、交通、电力等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单位和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及时维护,保持完好和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