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张贴、悬挂的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除。

禁止在道路及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护栏、电线杆及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