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摊、生产、加工、修配、餐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街道两侧商业门店不得进行店外经营。商品交易会、那达慕、运动会召开期间摆设的临时摊点,应当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段和限定时间内经营。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