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和支持兴建农村集中供水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逐步向农村延伸,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