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设施建设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水行政、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供水水源。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