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坏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