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节水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节水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