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Amended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节水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节水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5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